「環保」兩個字,什麼時候開始需要證據?
這幾年從沐浴乳、咖啡杯,到旅遊行程,幾乎每個品牌都在說「環保」「綠色」「友善地球」。Marco 在貼文裡的第一句話是:原來你看到的「環保」,可能大半都是行銷話術。這些字眼背後有沒有真的做到,過去大多沒人追究;歐盟這次選擇把它寫進消費者保護法規。2026年9月27日起,《賦能消費者綠色轉型指令》(Directive (EU) 2024/825,簡稱 EmpCo 或 ECGT)開始適用,至本文整理時(2026年10月15日)已適用半個月以上。
先弄清楚:這是哪一條法規、從什麼時候開始
- 法規身分:Directive (EU) 2024/825 於2024年2月28日通過,修正的是既有的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》(UCPD,2005/29/EC)與《消費者權利指令》(2011/83/EU),並不是全新的獨立法典。
- 時程:2024年3月26日生效;成員國須在2026年3月27日前轉為國內法;2026年9月27日起適用,沒有另外的過渡期。
- 執法方式:它是「指令」,由各成員國以國內法落實,執法落在各國主管機關與法院。歐盟執委會2026年9月發布的問答文件也提到,文件發布時各國的轉換作業仍在進行,且文件內容只是執委會服務單位的初步見解,不具法律拘束力。
- 管什麼:只管對消費者(B2C)的商業溝通如何呈現環境與社會特性,不直接規範產品、服務或公司本身的內容。
被明確點名的四類做法
| 類型 | 規定重點 | 例子 |
|---|---|---|
| 空泛的環境宣稱 | 附件 I 第 4a 點:無法證明「與宣稱相關的公認優異環境表現」,就不得做空泛宣稱。若在同一媒介上以清楚顯著的方式具體說明,則不屬於空泛宣稱。 | 執委會文件所列:environmentally friendly、eco-friendly、green、nature's friend、climate friendly、energy efficient、biodegradable 等 |
| 缺乏依據的永續標章 | 附件 I 第 2a 點:展示的永續標章,若不是建立在「驗證機制」(certification scheme)之上,也不是由公部門設立,就屬禁止。 | 示意:業者自行設計、沒有獨立第三方查驗的環保圖章 |
| 以碳抵換為依據的宣稱 | 附件 I 第 4c 點:以溫室氣體抵換為依據,宣稱產品對氣候排放「中和、減少或有正面影響」,一律禁止。 | 執委會文件所列:climate neutral、CO2 neutral certified、carbon positive、climate net zero、climate compensated |
| 以偏概全、把法定要求當賣點 | 附件 I 第 4b 點:只涉及產品或業務的某一面向,卻宣稱整體環保;第 10a 點:把法律對同類產品一律要求的事項,當成自家獨有的特色。 | 示意:行程只有其中一個環節做了減塑,卻宣稱整趟旅行環保 |
此外,關於未來環境表現的承諾(例如「2040年淨零」),UCPD 第 6 條新增的規定是:若沒有清楚、客觀、公開且可驗證的承諾,以及經獨立第三方專家定期查核的詳細實施計畫,可能被認定為誤導,這一項採逐案判斷。
所謂「公認優異環境表現」,指的是符合歐盟生態標章規章(EC)No 66/2010,或成員國官方承認的 EN ISO 14024 第一類生態標章,或依其他歐盟法規認定的頂尖環境表現,門檻並不低。
什麼樣的標章才算數:驗證機制的條件
貼文提到永續標章必須掛勾「公認的第三方驗證系統」,指令對這個概念有具體定義。依 UCPD 第 2 條,所謂「驗證機制」是第三方驗證制度,要件包括:
- 機制的要求與條款公開。
- 以透明、公平、無歧視的條件,對所有願意且有能力遵守的業者開放。
- 由機制擁有者諮詢相關專家與利害關係人後制定要求。
- 訂有處理不符規定的程序。
- 對業者合規的監督採客觀程序,並由具備能力、且獨立於機制擁有者與業者的第三方,依國際、歐盟或國家標準與程序執行(執委會文件舉 ISO 17065 為例)。
執委會的問答進一步表示,負責監督的第三方與機制擁有者必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實體;2026年9月27日當天市面上的標章就必須符合規定,不符的機制要調整,否則相關標章得從商業溝通中撤下。
貼文沒寫到、但容易誤解的細節
- 「碳中和」不是「有證據就能用」:以抵換為依據的宣稱,不論有沒有證據都在禁止範圍。可以主張的是依產品自身生命週期實際排放所做、並能以生命週期評估佐證的宣稱。執委會舉的例子與旅遊直接相關:宣稱某個航班因航空公司投資造林計畫而「氣候中和」,就屬禁止。另外,公司層級的抵換宣稱不在第 4c 點範圍內,但仍受其他規定約束;業者也仍可如實說明自己投資了哪些環境計畫或碳權專案,只要說明方式不誤導。
- 空泛用語不是完全不能出現:同一媒介上有具體說明就不算空泛宣稱,例如「本包裝所用能源 100% 來自再生能源」,就比單獨一句「氣候友善包裝」站得住腳。
- 範圍不限歐盟業者:這一點與貼文一致。依執委會問答,UCPD 適用於單一市場內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,不論業者來自歐盟或第三國。
- 名稱與圖像也可能被算進去:品牌名、公司名、產品名若含 green、eco 等字眼,容易讓人聯想到環境效益,就可能被視為環境宣稱,需要具體說明;單靠顏色或圖案不構成空泛宣稱,但搭配文字就可能構成。
對旅遊業與台灣旅人、業者的意義
貼文提到,台灣不少產品與旅遊行程也寫著「環保」「友善」,問到通過哪個認證、誰驗證,卻往往答不出來。放進歐盟的框架裡看,有幾個實務重點:
- 行程與旅宿的措辭:「綠色旅遊」「生態旅遊」「低碳行程」這類說法若單獨出現,又沒有公認優異表現作後盾,就有被視為空泛宣稱的風險。較穩妥的寫法,是在同一頁面交代具體措施,例如採用哪些環保標章旅宿、做了什麼減量安排。
- 面向歐盟消費者的台灣業者:英文官網、歐洲訂房或旅遊平台上的行銷內容,都屬於對歐盟消費者的商業溝通,需要自行檢視用語與標章。依執委會問答第 17 題的初步見解,非歐盟成員國公部門設立的永續標章,除非同時建立在驗證機制之上,否則在歐盟展示會受到限制,所以台灣官方核發的標章若要對歐盟消費者展示,需另行確認。
- 台灣旅人:在台灣向台灣業者購買行程,這項指令並不直接適用;但訂歐洲的飯店、航空與行程時,業者的宣傳用語可能隨之調整。判斷永續宣稱時,可以用同一套問法:是哪一張認證、由誰驗證、效期到何時、具體做了什麼。
- 貼文列舉的第三方標準:ISO 14001(環境管理系統)、FSC(森林永續)、台灣環境部接軌 ISO 14067 的碳足跡標籤,驗證的對象各不相同。這些標準是否符合歐盟指令對「驗證機制」的條件,還是要看各機制本身的規定。
常被混淆的另一條:綠色宣稱指令(Green Claims Directive)
2023年3月,歐盟執委會另外提出《綠色宣稱指令》提案,目的是規範業者如何以科學方法證實環境宣稱。據法律事務所與媒體報導,2025年6月執委會表示有意撤回,原訂6月23日的三方協商(trilogue)被取消,其後執委會又說明並未正式撤回。截至2026年10月15日,執委會環境總署的相關頁面仍把該提案列為「Pending(待決)」,我們沒有查到談判恢復或正式撤回的官方公告。許多2026年的文章把 EmpCo 稱為「綠色宣稱指令」,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:9月27日開始適用的是 EmpCo。
XY TOUR 怎麼看這件事
Marco 在貼文最後寫到,對真正花時間、花成本去拿第三方認證的業者來說,這是一件好事:以前喊口號和做認證,在消費者眼裡可能看起來差不多,現在這條界線被畫了出來。XY TOUR 已連續兩年取得 GTS 好旅行標章,過程包含申請、持續監控、落地實踐與現場稽核。GTS 官方網頁表示,該標章對齊歐盟賦能消費者指令與 ISO/IEC 17065 等原則;這是認證機構自己的對照說明,並非歐盟機關的背書,是否符合規定仍要依個案判斷。GTS 的官方流程與證書範圍,我們另外整理在這篇文章。
對外談永續,較站得住腳的說法是把細節交代清楚:哪一張認證、誰驗證、涵蓋範圍是什麼、效期到何時。
「環保不必說得多響亮,說得出誰驗證、驗了什麼、效期到何時,才站得住腳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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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公開資料整理,不構成法律意見;實際適用請洽法律專業人士或各國主管機關。資料來源:Facebook @marco.hwang(2026年10月3日貼文);Directive (EU) 2024/825、歐盟執委會永續消費頁面與其《Questions & Answers - Directive on 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》(2026年9月)、歐盟執委會環境總署Green Claims 頁面、Green Destinations Good Travel Seal


